增强风险意识 规范交易行为 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巧化解

日期: 2024-01-08 作者: 乐鱼vip

  家是温暖的港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房屋的舒适度和家装品质的要求慢慢的升高。在装修主体及需求日益多元的情况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涉家装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介绍,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并进行以案释法,倡导各方主体增强风险意识,规范交易行为,以品质家装点亮美好生活。

  2021年11月,经第三人居间介绍,苏某与许某达成约定,许某将其新购住宅(毛坯房)交由苏某进行整体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12月,苏某根据许某房屋状况出具了施工报价单,以微信形式向许某发送,报价单载明施工范围含基础工程(墙面处理)、水电、泥工、木工等,价款合计85000元。后苏某根据许某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施工要求,对涉案房屋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砌墙,苏某于2022年1月以微信方式向许某发送第二次施工报价单,含拆除、砌墙、电木泥等工时在内合计133180元。后续装修期间,许某陆续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苏某支付了装修款80000元。装修工作结束后,苏某自制了一份《许某家工程量》计算表,认定许某家整体装修花费215290元,但许某拒绝支付尾款135290元,苏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向许某提供了基础装修服务,许某对此予以认可,双方之间依法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装饰装修合同是否系固定价合同。双方对2021年苏某制作并向许某发送的施工报价单均认可,该报价单中计算分项面积时均为约数,并非实际测量面积,难以视作最终报价方案,且其整体内容也未体现固定价合同的事实,因此对被告许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因装修工程价款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行情报价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第三方鉴定机构依据合同履行地的市场行情报价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房屋工程建设价格为124735.72元,苏某主张装修工程建设价格为215290元缺乏依据,许某虽对《鉴定意见书》关联性提出异议,但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双方装修工程建设价格以鉴定意见书为准更符合本案实际,对检验判定的结论予以采信,判决许某向苏某支付剩余款项44735.72元。

  价款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内容,应由业主及施工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装饰装修价款的约定形式可以参照住建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约定事项一般应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价款计算方式能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家庭装饰场景下合同通常的计价方式为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前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装饰装修,后者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一定规模的装修施工。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价款未予明确约定,法院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建设价格依法认定实际工程量。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包工包料”等措辞只是装修行业的惯用说法,无法作为判断计价方式的绝对依据,约定固定总价方式仍需明确装修范围及项目内容。如果约定固定单价,则需明确材料信息和施工标准,避免发生分歧。

  罗某与甲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约定甲公司为罗某全包装修某房屋,总工程款为28万元。罗某按合同约定于8月3日、4日向甲公司支付55%的工程款共计1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了室内定制家具、橱柜、浴室柜等的家装品牌,并到该品牌专营店确认颜色。但安装家具过程中,罗某发现门板颜色与店内挑选的不同,要求甲公司提供定制家具的合同及发票,甲公司无奈承认定制家具并非该品牌。后罗某发现此前约定的卫生间淋浴房品牌同样被替换,遂联系甲公司,甲公司承诺为罗某更换但未履行。此外,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修工程,室内门、橱柜门安装、客厅墙面粉刷等多项工序均未按期完工。罗某将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上述工程建设项目对应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罗某提交的施工协议、工程预算书、完工情况、现场情况及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针对本案合同中部分项目原告指出的部分细项,如甲公司确存在采用另外的品牌代替双方约定品牌建材的情形,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可供实际使用的基本标准,罗某能要求甲公司以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该部分申请鉴定,故法院综合在案证据,酌定甲公司就前述争议项目应予减少10536元价款。室内门、橱柜门安装等项目,甲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亦应退还该部分款项,法院确认该部分工程对应金额为19280元。合同约定应完工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逾期后经罗某多次催促甲公司仍未完成,罗某被迫寻找第三方完成后续工作,法院确认延误工期124天,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共计17440元,甲公司应予赔偿。

  装修时选购家具,品牌是业主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这涉及家具的耐用程度等质量指标。质量上的问题是装饰装修工程的关键,也是大多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点。业主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和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要明确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各项工艺及选材选品的约定应清晰、具体,如果要求装修公司代买建材和家具的,要尽量固定产品的品牌、型号及替代品。同时还应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以防在工程结算时出现争议。

  要积极取证维权。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涉及建材采买等关键环节,业主应加强监督、主动参与或要求施工方提供票据等对选材情况加以佐证。一经发现质量不合格,要做好证据留存,特殊情况下先行鉴定后再自行修理、重新定做,便于后期理赔。

  要约定质保期。根据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就质保期进行明确约定,保证房子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后及时有效维权。

  “双方均欠缺证据保存意识,发生矛盾后就会出现扯皮现象。”昌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介绍,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出现工期拖延等重大变化时,双方多为口头约定,易导致维权时举证困难。此外,装修价格、工程质量是业主装修时最关心的问题,往往也最容易产生争议。针对这一些状况,业主应强化审查意识,选择资质齐全、口碑优良的商家,并签订书面规范合同,对于实施工程质量要求、装修材料明细等易产生纠纷的事项详细约定。同时建议业主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随时跟进,不当“甩手掌柜”,遇到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或录音录像等予以确认,并谨慎保管预算报价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实施工程单位超期完工、装修时“任性为之”等不当行为也经常困扰业主。对此,实施工程单位应秉承诚信经营理念,签订合同时做好提示、解释、说明工作,将可能会产生增项和预估价格事先告知业主,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严控工程质量、严把施工进度,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时及时与业主沟通,做好售后服务保障,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本社记者 张晶 □通讯员 牟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