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燃气安全无小事 消除隐患保平安

日期: 2024-10-21 作者: 乐鱼vip

  2024年,依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我市扎实开展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聚焦重点环节,组织“起底式”排查整治,突出排查整治重点,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强化“全链条”固本清源,强力整治“问题气”、“问题环境”、违规燃气具,实施“零容忍”打非治违,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非法充装燃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形成严厉惩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防范和遏制城镇燃气事故发生。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领域行政执法,现整理国内三起典型案例,希望引以为戒。

  2024年3月,某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重大非法经营燃气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涉案价值100余万元,其中涉及某区1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核实,某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燃气经营者擅自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某市某区住建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

  2024年5月,某镇村民王某驾驶装有液化石油气罐(三个罐内装有的液化石油气共计100公斤)的时风牌机动三轮车行驶至某村时,被某派出所出警民警查获,后将王某口头传唤至某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到案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核查,王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民房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之规定,属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

  本案现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4年5月,某市公安局依法作出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某派出所民警在本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某村村民李某家中车库内非法储存石油液化气7罐,共计非法储存二百八十公斤液化石油气。

  经核查,李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民房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之规定,属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

  本案现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4年4月6日,某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对李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根本。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危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每一个人都应成为燃气安全的宣传者、实践者和守护者,营造“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为城市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强化以案示警,提高震慑效力,形成持续高压态势,筑牢燃气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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