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9-02 作者: 乐鱼vip体育平台官网
根据《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丽委办发〔2022〕29号),特制定《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符合我市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机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均设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办托规范、安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且承诺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年收费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划定);半日托收费标准不超过全日托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划定);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的,年收费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划定)。
经县级卫生健康局备案并认定(具体见《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每年10月底前向备案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申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应每月收集托育机构实际收托人数,并适时对托育机构每月上报的人数进行核定;每年11月底前审核汇总相关补助经费申请,向当地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各地财政局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后一个月内,各地卫生健康局应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托育机构。
符合条件并在浙有善育系统备案的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年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11月底前审核汇总相关补助经费申请,向当地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各地财政局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后,各地教育局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幼儿园。
对2023年1月1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并经县级卫生健康局备案后投入运营的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托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普惠性托育机构依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200元/人/月,托小班300元/人/月、乳儿班5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每托位实际建设(改造)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做一次性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实际投入资金额,实际招收入托的按2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该补助标准与当地已有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享受。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承诺约定的普惠价格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2年,在承诺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1年以上未达2年的退回50%的财政补助。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有下列行为的,各地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补助资金,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建议》(浙政办发〔2019〕6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建议》(丽政办发〔2020〕60号)、《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完成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备案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2.同意与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4.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并签订合同,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机构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2.从业人员(教师、保育员等)资格证(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明细表;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对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做现场检查,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号)进行核定。
经认定合乎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一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组织并且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定工作并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认定。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每年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并在浙有善育系统来进行申报,经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审核后予以认定。
本机构已完成托育机构注册、备案,按照《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自评得分达到分,根据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程序,符合有关要求,特向您单位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1.在登记机关注册,在卫生健康局备案,且公示法人登记证明及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包含班型和托位数等)得3分。
1.招收婴幼儿年龄在3岁以下(当年9月1日不具备满三周岁入幼儿园条件的托幼衔接的婴幼儿除外)得3分。
4.将机构基础信息及日常托育服务情况及时录入省婴幼儿智慧托育平台得4分。
3.周计划及一日生活活动安排科学合理,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特殊天气酌情调整)得3分。
4.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无安排不适宜活动(如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或与中国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活动)得2分。
6.违反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育行为(如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1.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活动区域、生活区域监控全覆盖并按家庭要求开放,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90天得3分。
7.发生机构安全(含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每一起扣4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每一起扣4分;未按规定报告的,每一起扣8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1.从业人员不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情况得2分。
4.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得3分。
制度健全,有健康检查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安全责任制、传染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安全检查制度、用药管理制度、信息保护制度、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5分。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2.全区域设施(包括保健室、活动室、睡眠区、用餐区、卫生间、游戏区等)消毒,消毒通风制度落实到位得3分。
不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3.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合同,双方合同对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扣付方式、退款条件和方式、民事责任等进行约定得2分。
4.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或查实其它违规收费的,视情节予以扣分。
根据各类未及时完成的工作及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项工作、专项督导、信访投诉、会议活动、日常检查、档案工作等),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本机构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承诺收费低于普惠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收取),同时承诺提供同地段、同品质的托育服务。
3.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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