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西祥盛家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035号

日期: 2025-03-12 作者: 全景案例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未规定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知情人的范围。截至检查日,公司未建立、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面讲述的情况

  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告披露9位董事出席,但董事李海晴未实际出席此次会议。公司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披露为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将未出席的董事李政海披露为出席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披露的出席股东人数错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披露的会议召开时间错误。上述情况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多处董事会记录错误,股东大会、监事会记录不准确,部分出库单据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格外的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做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