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企收取包间“服务费”合理吗?
日期: 2024-06-20 作者: 芝罘区
春节前后是用餐高峰期,近日有不少消费者反映,在太原一些餐厅向顾客收取“服务费”,这“服务费”到底是什么费用,该费用合法吗?
今年正月初五,省城的张先生在太原某某村酒店千峰店订了一个包间用餐,用餐的饭菜总共不到千元。可结账时,不知什么原因餐费增加了约100元。细看结账的菜单,发现多了一个约百元的包间服务费。
对饭店的包间服务费收取,张先生既纳闷又不解。因为从他进入该酒店,到下单,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酒店既没有一个书面的温馨提示,也没有工作人员予以口头告知。随后进一步与酒店主管沟通,主管表示,这是酒店默认收取的费用。
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天,张先生再次与酒店主管进行交涉。该主管回应称,虽然酒店方没有在店内张贴和公示“服务费”,但是一般前台人员都会口头告知。对此,张先生予以否认。进一步调查后,酒店主管才回应称,春节期间,订餐人员非常忙,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最终,酒店方退还了多收取的包间服务费。
记者调查发现,包间服务费根据具体门店所在的城市不同、大小不同,会有一定的价格差异,价格的范围在68-188元之间,以门店实际收取为准。
之所以收取包间服务费,是由于包间的占地面积、服务配置相对来说高于大厅,相应产生了额外的装修和人力成本,但是在收费前酒店会提前告知,由消费者进行考虑,根据真实的情况自行选择。
针对一些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以及设置“最低消费”(简称“三费”问题)有较大争议,2014年11月,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2021年1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当中第十条也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可以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
记者梳理后发现,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仅有吉林省、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发布禁止餐饮企业收取包间费、服务费的相关规定。
2021年1月,杭州市监局发布《关于禁止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的告诫书》,其中精确指出,餐饮娱乐行业不可以设置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费”,不得以收取“包厢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同时,在《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等设施设备使用费”。
太原市消协律师团刘丽巧律师表示,消费的人在餐饮门店就餐,在法律上属于消费合同行为,商家收费的种类和标准应在消费的人就餐前以合适的方式给与明确提示,比如口头明确告知或在菜单中醒目注明。正常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点单属于与商家达成一致的合同行为,不能事后收取未经明确提示的费用。基于此,餐饮企业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收取包间费为不合理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当消费者发现霸王条款后,应尽量当场拒付或对不明费用提出质疑,与商家协商解决。如当场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到消协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