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其他

日期: 2024-04-16 作者: 材料展厅

  原审被告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X市XX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上诉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X,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原审被告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2011年5月26日,原告为经营XX酒店与被告签订了装修装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装修原告经营的XX酒店,工程总造价为75万元,竣工日期为2011年7月8日。2011年6月22日,被告又以工程量超出标准为由,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增加承包费用,双方随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包工包料,增加合同装修款40万元,并约定于2011年8月1日竣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再违约,增加工程建设项目,原告为了早日正常经营,一再迁就被告,时至今日已支付被告1311100元工程款,远远超出合同规定的1203100元(其中含有防水工程款53100元)。但被告不但不能按期完工,而且工程质量出现了严重质量上的问题。另查,被告北京市致汇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高XX、牛XX存在抽逃注册投资的金额行为,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赔偿返修费284897.17元、维修期间经营损失费273700元、鉴定费18000元,共计576597.17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装修装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因被告施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方对此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关于原告方起诉的主体问题,三份装修装饰合同均是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方签订的,其分公司是具体实施工程单位,且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高XX。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原告起诉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作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高XX,在新增注册投资的金额450万元,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抽逃注册投资的金额行为,故高XX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牛XX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方主张的赔偿数额包括三项,第一项返工损失,因鉴定报告鉴定结论4,…,基层材料处理不到位,镶贴工艺不规范,是致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的原因所在,被告方对卫生间墙砖返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应的赔偿数额为142994元。鉴定报告鉴定结论5,…,是导致部分卫生间地面局部渗透的原因所在,由地暖实施工程单位与装修单位共同负责赔偿,对应的数额为4918.03元,被告方应承担4918.03的一半,即2459元。根据鉴定报告鉴定结论1、2、3、6项导致卫生间防水层开裂失效,隔墙墙面潮湿、粉刷层起皮是由建筑单位、地暖实施工程单位,装修单位共同造成的,被告方应承担该项返工费用的三分之一,即(582437.87元-142994元-4918.03元)÷3=144842元,合计142994+2459+144842=290295元;第二项返修期间的经营损失,因原告方未提供经营损失的证据,本院无法支持;第三项鉴定费18000元,根据被告方承担的赔偿费用比例,被告应承担9000元。案经调解无效。故判决,一、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返修款人民币290295元,鉴定费9000元,合计299295元,被告高XX对此笔赔偿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XXXX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事实不清。一、一审判决书中表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不应对墙砖空鼓、脱落承担全部责任。二、在检验判定的结论第五项并未提及上诉人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额外承担了修缮费用。三、检验判定的结论中分别列出了6项责任,而涉及到上诉人的只有两个部分,原审法院将全部返工修缮费用的一半让上诉人承担,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XXXX有限公司服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并对相应的修缮费用予以鉴定,本院予以采信。鉴定意见第四项明确记载:卫生间隔墙墙砖镶贴过程中,基层材料处理不到位,镶贴工艺不规范,是致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的原因所在。鉴定意见中所描述的工作内容属上诉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暖实施工程单位及建筑单位共同造成的,故原审法院按照相应比例判决上诉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部分修缮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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